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41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0月9日上午11時59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陳佩珊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整,並當場給付聲請
人確認收受無訛。
二、聲請人當場返還相對人簽發之商業本票乙紙(面額陸萬元、
發票日民國113年9月24日、票號WG0000000)乙紙。
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民事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
併因相對人第一項給付方法清償而消滅。聲請人不得持前開
本票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陳佩珊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