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77號
原 告 李慧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扣押款訴訟,被告之主
營業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公示
資料可佐,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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