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薛中梅
被 告 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
被 告 豐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豐釀髮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豐釀有限公司」。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為豐釀有限公司,而非「豐釀髮品有限公
司」,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誤
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