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司簡聲字,114年度,20號
CYEV,114,朴司簡聲,20,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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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司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李玉敏
相 對 人 林陳月珠

陳芳斌
陳炳南
林俊寬律師即陳一雄之遺產管理人

陳綉英
陳育齡
陳俞樺
陳藝云
陳柏銓
陳清方
陳宜秋
陳應欽

陳應翔
陳國謀
陳俊廷
張麗珍
林進福
林裕哲
陳水源
陳水明
陳水通
黃瓊慧
黃義聖
黃容慧
黃瑄
黃謹
陳清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18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朴簡字第27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前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前開法院既未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自屬有據。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後,確認聲請
人預繳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一計算書所示,並核定相對人
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編號2至18「應負擔
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日 期    單 據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113年8月14日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戶籍謄本調閱費   405元 113年9月6日 戶政規費收據 戶籍謄本調閱費    30元 113年9月10日 戶政規費收據 土地勘查複丈費   800元 113年10月11日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地籍圖謄本暨 土地勘查複丈費 15,850元 113年11月4日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土地勘查複丈費   800元 114年1月13日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地籍圖謄本暨 土地勘查複丈費 11,850元 114年3月31日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合    計  30,735元     均由聲請人預繳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 訴訟費用額 1 中華民國 37/540   2,106元 2 林陳月珠陳芳斌陳炳南林俊寬律師即陳一雄之遺產管理人、陳綉英陳育齡(即陳玉松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18  連帶給付   8,539元 3 陳俞樺陳藝云陳柏銓 (即陳政智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96  連帶給付   1,601元 4 陳清方 37/540   2,106元 5 陳宜秋 1/54    569元 6 陳應欽 5/192    800元 7 陳應翔 5/192    800元 8 陳國謀 5/192    800元 9 陳俊廷 5/192    800元 10 張麗珍 1/8   3,843元 11 林進福 1/48    640元 12 林裕哲 1/48    640元 13 陳水源 1/32    960元 14 陳水明 1/32    960元 15 陳水通 1/32    960元 16 陳宜秋 (即陳榮治之繼承人) 1/20   1,537元 17 黃瓊慧黃義聖、黃容慧、黃瑄櫻、黃謹川 (即陳玉蘭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20  連帶給付   1,537元 18 陳清金 1/20   1,537元 備註 註1:本表格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兩造應負   擔訴訟費用額以比例計算後,少於本件訴訟費用額   2元,本院依職權調整編號2、10共有人之負擔訴訟   費用額各增加1元。 註2:編號2其中之林俊寬律師係於『管理陳一雄繼承陳   玉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註3: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編號1共有人   中華民國之財產管理人,其餘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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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