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62,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
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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