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4年度,945號
CYEV,114,嘉簡調,94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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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嘉義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事實理由之起
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80元(多元化繳費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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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