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甲(個人資料詳卷)
即 原 告
兼 法 定 乙(甲之母,個人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共 同 林錦輝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參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
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甲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860元、非財產上損
害50,000元,及原告乙請求賠償汽車修復費用200,000元、汽車
交易上貶損70,000元、租車費10,000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
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
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9,990元,上開非因犯罪而
直接受損害部分金額為33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