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江紅嬌
即 原 告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建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匯款至
人頭帳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是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151,274元,其中134,274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
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274元,其中134,274元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