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陳淑毓
○ ○ ○ 號
相 對 人 劉俊宏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8,900元(
計算式:房屋價額+積欠租金=635,500元+277,400元+66,000=978
,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44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