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富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游富雄之住所或居所,核
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向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遭毀
損案卷,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
並遵期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附表:
1、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游富雄之住所或居所。2、提出被告游富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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