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4年度,863號
CYEV,114,嘉簡調,86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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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
本主登記次序46至51、53至77、79至85、86、88至90、92至94」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所列相對人「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主登記次序46至51、53至77、79至85、
86、88至90、92至94」,未載明其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聲請調解程式有所欠缺,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本院已依聲請 人聲請調閱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聲請人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並遵 期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附表:
1、補正民事聲請狀上相對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之土地 登記謄本主登記次序46至51、53至77、79至85、86、88至90 、92至94」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2、補正更正後之民事聲請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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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