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張玉娟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素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裁定移送,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撰狀日期民國11
4年9月30日書狀聲明被告給付299,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