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8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傑耀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9,55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