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87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水、吳**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列被告吳**,未表明完整被告姓
名,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 已調得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資料及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 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並遵期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附表:
1、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吳**之真實姓名。 2、補正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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