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佳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頡間請求履行認養協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
35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上述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