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566號
CYEV,114,嘉簡,56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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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湯初月凱凱旻星(原名:許旻凱

被 告 許仕杰
顏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下同)
100,000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
於該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
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
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7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126,436元本息,嗣於民國114年8月2
0日當庭減縮為2萬元本息,致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8第1項之範圍,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
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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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