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蘇敏坡(兼蘇恒弘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元、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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