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24號
CYEV,114,嘉簡,24,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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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24號
原 告 劉O涵
訴訟代理人 方立凱律師
被 告 吳O逸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被 告 王O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8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含
改分後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即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該民事案件(改分案號:11
4年度婚字第42號)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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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