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救字,114年度,14號
CYEV,114,嘉救,14,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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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何思璇
相 對 人 陳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嘉簡字
第84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法院對相對人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訴訟,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故依法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該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49號案件受理在案。
聲請人民國113年並無任何財產、所得,此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目前確無支出訴訟費
用之資力。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
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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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