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1608號
CYEV,114,嘉小調,1608,202510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吳玟儀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