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智間給付補償金(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