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1526號
CYEV,114,嘉小調,152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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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慧慈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
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者」。
經查:相對人已於本件繫屬前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
資料可稽。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
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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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