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逾
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
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調解,惟相對人業經監護宣告,此
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表明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不合程式。茲依上開條文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及其監護人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書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