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1421號
CYEV,114,嘉小調,142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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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許雅慧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27號裁定移送,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主張之
原因事實,為因被告陳信智陳瑄宗鄭和國賴炘琳即賴紋琳
犯罪而直接受損害,非因被告何承祐賴銘仁羅章銓吳信諺
犯罪而直接受損害(見刑事判決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附表
三編號23、附表五編號7),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
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
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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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