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1303號
CYEV,114,嘉小調,1303,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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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李玟
上列聲請人與不詳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未載相對人之真實姓名、
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民事聲請調解狀上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居所,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上開裁
定已於114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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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