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1273號
CYEV,114,嘉小調,1273,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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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273號
原 告 王淑瑩

被 告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OO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OO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其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原法定代
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
定命被告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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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