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楊倩蘋
被 告 邱聰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為向原告申請於嘉義縣○○鄉○○村○○路00號1樓用電之申
請人,積欠民國114年3月及5月電費,合計新臺幣10,356元
,經原告多次催繳迄未清償,為此訴請被告清償電費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