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659號
CYEV,114,嘉小,659,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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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5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江峻愷江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32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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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