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629號
原 告 楊子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