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558號
CYEV,114,嘉小,558,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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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詹子宏
被 告 高子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原告就被告於113年間施作原告所有之隔間牆及電
路配線、插座等工程中之電部分未施作部分,所為之債務不履行
損害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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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