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545號
CYEV,114,嘉小,545,202510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45號
原 告 林政衞
被 告 林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附民字第390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