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447號
CYEV,114,嘉小,447,2025102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蘇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2,25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