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145號
CYEV,114,嘉小,14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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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45號
原 告 郭韋岑




被 告 黃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65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980元,及自民國113年1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於113年1月7日下午2時52分至同年月12日間某時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
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實施詐騙之手法」之時間、方
式對原告施予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與附表「被害人轉帳時
間、金額」所示之時間匯款15,980元,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所匯款項15,980元及精神
慰撫金15,980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侵害其健康權、身體權,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5,980元云云,惟按,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謂無此行為,雖
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為有
相當因果關係;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0
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裁判意旨參照)。觀諸原告提出之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費用證明單
及門診病歷紀錄,可知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之前已有就
診紀錄,原告就醫之原因亦有多項,且亦自陳遭詐騙後僅於
113年1月22日就醫一次,自難認原告113年1月22日就醫係因
本件事件而引發,自非有被告幫助洗錢之行為,即生此種損
害。是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尚未能證實113年1月22日就醫與
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其據
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5,98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被害人 實施詐術之手法 被害人轉帳時間、金額 郭韋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3日,在臉書聯繫郭韋岑,佯稱:欲購買郭韋岑刊登於臉書之物品云云,又以LINE暱稱「Drunk」與郭韋岑聯繫,佯稱無法下單云云,要求郭韋岑與賣貨便客服聯繫,又以虛偽賣貨便客服的LINE向郭韋岑佯稱:要找中國信託客服簽署三大保障協議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客服,要求郭韋岑依指示操作,致郭韋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郵局帳戶內。 於113年1月13日下午4時38分,在中山大學郵局,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5,980元至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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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