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原簡字,114年度,10號
CYEV,114,嘉原簡,1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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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簡字第10號
原 告 何明峰

被 告 范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02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許雅姈於民國105年9月16日結婚
,婚後育有2子,原告自113年10月起,發覺許雅姈言行舉止
有異,因許雅姈曾經外遇,當時原告曾原諒許雅姈,許雅
姈為取信原告,即告知原告密碼並同意其可自由查看手機,
經查看許雅姈手機之i-message對話紀錄後,竟發現許雅姈
與被告同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倉
物流員工,二人於113年8月起至10月間,有諸多親密對話
,諸如:「許雅姈寶貝我起床了〜我要騎車了 」、「許雅
姈:咦 可是我還是對你不變的(愛心貼圖),范嘉軒(被
告):是可以 但不用勉強跟我尬聊哈哈哈 我是可以接受已
讀 我想摸你的心也沒有變」、「范嘉軒(被告):我差點
忘記這件事(愛心貼圖)沒法好好陪妳了… 」(下稱系爭對
話內容)。原告發現後,馬上質問訴外人許雅姈,訴外人許
雅姈自知無法抵賴便承認與被告有染。嗣被告知情原告已知
道兩人關係後,便傳送道歉影片予原告,影片中被告說明:
「何先生,真的很抱歉,破壞妳的婚姻。希望我這個道歉可
以讓你覺得有誠意,希望大家都能各自安好,追求到自己的
幸福快樂,真的很抱歉」,嗣原告與許雅姈於113年10月25
日因本次事件而兩願離婚。被告明知許雅姈為有家庭之人,
仍與許雅姈發展逾越朋友關係,致原告過往用心經營之婚姻
及家庭關係,產生無法輕易修補之裂痕,嚴重侵害原告配偶
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
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與訴外人許雅姈在原告發現前2、3個月開始有
原告主張之上開對話,但我是在訴外人許雅姈與原告離婚
,於114年6月22日許雅姈生日才確認男女朋友關係等語,資
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
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
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
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
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
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益。又第三人明知對方
為他人之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已逾越社會一般通
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到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幸福之程度,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他方配偶因此受有精神
上痛苦,自得請求賠償。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許雅姈於113年8月至10月間有上開系爭對話內容,業已提出兩人間i-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及道歉影片為證,被告對於對話內容及影片內容並不爭執,觀諸被告與訴外人許雅姈前開對話,許雅姈稱呼被告為「寶貝」、表示「我對你還是不變的(愛心貼圖)」時,被告除回以「是可以 但不用勉強跟我尬聊哈哈哈 我是可以接受已讀 我想摸你的心也沒有變」以外,「范嘉軒:我差點忘記這件事(愛心貼圖)沒法好好陪妳了… 」,顯然是在回應許雅姈愛意之表達,2人間之親密對話內容與互動顯非普通朋友之正常往來,而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程度,達到破壞原告與訴外人許雅姈,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嗣後被告傳送道歉影片予原告說明略以:「何先生,真的很抱歉,破壞你的婚姻。希望我這個道歉可以讓你覺得很誠意,希望大家都能各自安全,追求到自己的幸福快樂,真的很抱歉」等語,原告與訴外人許雅姈並於113年10月25日離婚。堪信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訴外人許雅姈之互動往來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因此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
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
定之。被告明知訴外人許雅姈係有配偶之人,卻與其有逾越
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往來,已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且達不
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原
告自德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被告在系爭對話
中互動親密之侵權行為態樣與期間、原告所受侵害程度、兩
造之學經歷及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所示經濟狀況(置於限制
閱覽卷宗內)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以3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實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
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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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