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處分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全聲字,114年度,3號
CYEV,114,嘉全聲,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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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何麒祥


相 對 人 王家璋王國興之繼承人

王家鴻王國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113年度嘉全字第4號假處分裁定
撤銷之。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
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
設定典權,對相對人提起鈞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7號請求塗
銷典權登記事件,並聲請假處分,經鈞院以113年度嘉全字
第4號、113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許假處分,並經鈞院
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執全字第18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執行假
處分登記在案,惟本件兩造民事訴訟已確定(114年度簡上
字第8號),是本件已無假處分之必要,聲請人並已撤回假
處分之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規定
,請求准予撤銷假處分。並聲明:准予撤銷鈞院113年度嘉
全字第4號、113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
嘉全字第4號、113年度抗字第5號假處分卷宗、113年度執全
字第18號假處分執行卷宗及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7號、114
年度簡上字第8號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113年度嘉全字第4號假處分裁定,合於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撤銷113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
定部分,該裁定係維持原裁定准予假處分而更正供擔保金額
,原命假處分之法院不因此而變更,且此擔保金額之酌定屬
法院職權裁量事項,並無撤銷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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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