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844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楊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俊豪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由原告負擔,並應自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6日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
向266公里800公尺處,因交通事故撞損原告管有之如附表所
示金屬護欄等設施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二、被告抗辯其當時係為閃避突然變換車道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而肇事,就本件事故並無肇事責
任等語。經查,本件事故地點為國道1號高速公路三線車道
,依訴外人即B車之駕駛人黃義全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4
年度偵緝字第197號案件114年5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稱:事
故當時王文榮沒有在車上,因為伊無駕照遂請王文榮頂替。
當時伊要從內側車道切到中間車道時,有看到右後方有一台
車(指A車)開得很快沿中間車道疾駛前來;當時B車只有一
點點駛入中線車道,伊馬上拉回來;伊認為是A車開太快、
失控;當時B車正常時速開車等語,有前揭訊問筆錄附於限
閱卷可參。足認事故發生當時,A車行駛於中線車道,B車行
駛於內側車道並有往中線車道變換車道隨即拉回之情形,被
告抗辯係為閃避B車而失控擦撞護欄,應屬可採。至於黃義
全所稱A車車速過快乙節,僅為黃義全個人之判斷,並無其
他證據可佐,尚難認為可採。故本件被告既係為閃避B車而
失控擦撞護欄,被告抗辯其無肇事責任等語,應屬可採,原
告主張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
據。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加計鑑定費用3,0
00元,合計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原告負
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金額 1 金屬護欄 17 24,650元 2 H型鋼護欄墊塊 20 5,600元 3 H型鋼護欄柱 19 3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