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4年度,277號
OLEV,114,員簡,27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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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277號
原 告 雷罔市(即雷爽之繼承人)

雷勝吉(即雷爽之繼承人)

江淑華(即雷爽之繼承人)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雷淑惠(即雷爽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進福

訴訟代理人 李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雷淑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
雷爽所共有,雷爽死亡後,由原告繼承之。系爭土地於民國
78年6月19日遭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3年5月22日起至85年5月22日,然系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罹於一般消滅時效最長
15年期間,且於該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經5年除斥期
間,抵押權即被告未行使抵押權,按民法第880條規定,
系爭抵押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第821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當時把錢借給雷勝吉希望可以將錢還給伊, 然因找不到雷勝吉,無法向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99頁),復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亦有明定。又所有人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 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 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82 1條復有明文。而所謂妨害者,包括使所有權負有負擔存在 ,如他物權消滅後仍不塗銷登記之情形屬之,所有人自得依 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 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
 ㈢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至85 年5月22日,則其所擔保之債權,應自該日即處於可行使之 狀態,惟被告未曾請求清償或其他中斷時效之舉,業經被告 所是認,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已於15年 後即100年5月22日,因15年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又被告並 未於該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 則依前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準此 ,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該抵押權之登記仍繼續存在, 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及價值,顯然有所妨害,原告 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及第821條規定,請 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雖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惟因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 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 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 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本院審酌 本件訴訟係因原告欲塗銷抵押權即訴訟之利益應歸諸原告, 被告已因抵押權遭塗銷而蒙受損失,被告所為訴訟行為應在 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之範圍,若令被告再行負擔訴訟費用,恐 非事理所平,且原告亦陳明願意由原告雷淑惠負擔本件訴訟 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由原告雷淑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明細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地號:彰化縣○○市○    ○段00000地號 面積:152平方公尺 雷勝吉 3600分之3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8年 字號:員字第006134號 登記日期:民國78年06月1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李進福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3年5月22日至85年5月2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年息百分之18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雷勝吉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21、0023、0038、0039 設定權利範圍:3600分之96 證明書字號:078彰員字第001986號 設定義務人:雷爽 共同擔保地號:員林段135-1、135-5、135-6地號 雷罔市 3600分之32 雷淑惠 7200分之32 江淑華 7200分之32 2 地號:彰化縣○○市○    ○段00000地號 面積:334平方公尺 雷勝吉 3600分之3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8年 字號:員字第006134號 登記日期:民國78年06月1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李進福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3年5月22日至85年5月2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年息百分之18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雷勝吉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21、0023、0037、0038 設定權利範圍:3600分之96 證明書字號:078彰員字第001986號 設定義務人:雷爽 共同擔保地號:員林段135-1、135-5、135-6地號 雷罔市 3600分之32 雷淑惠 7200分之32 江淑華 7200分之32 3 地號:彰化縣○○市○    ○段00000地號 面積:9平方公尺 雷勝吉 3600分之32 同上 雷罔市 3600分之32 雷淑惠 7200分之32 江淑華 7200分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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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