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芫
兼送達代收
人 陳冠雲
被 告 賴妤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3,915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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