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4年度,355號
OLEV,114,員小,355,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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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字第355號
原 告 陳純釜
被 告 陳采熙
訴訟代理人 張瑋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判決前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本件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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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