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字第355號
原 告 陳純釜
被 告 陳采熙
訴訟代理人 張瑋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判決前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而認本件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