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4年度,337號
OLEV,114,員小,33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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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鄭羽泰更名前為鄭億和鄭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4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8,291元
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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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