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4年度,311號
OLEV,114,員小,31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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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鄭鉛龍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3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0月8日下午2時03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
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11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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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