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4年度台覆字第34號
聲請覆審人 余明雄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叛亂嫌疑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國防部南
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決定(114年度刑
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法業經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於民國100年9月1日施行。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受理機關對於補償之請求曾經實體決定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余明雄請求意旨略以:其因涉犯叛亂案件,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羈押120日,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69年法字第294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爰請求刑事補償等語。惟查,聲請人前以同一事由請求冤獄賠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賠字第201號決定以無理由駁回其請求確定。聲請人以同一事由,更行為本件補償之請求,自非適法,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請求,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