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14年度,96號
NTEV,114,投簡調,9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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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吳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江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余綢除戶
本、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
現戶謄本(含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更正本案相對人資料
、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
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
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又原告之訴,
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共有人陳余綢
於起訴前死亡,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訴對象,本院並於民
國114年9月1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具狀補正陳余綢除戶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
省略)、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等資料,並確認訴之聲明,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爰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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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