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508號
NTEV,114,投簡,50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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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楊萬俥
被 告 邱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4年
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
9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本院刑事庭於114年8月19日以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
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包含車
輛維修費、因車輛維修支出載貨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3
萬元。惟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321號刑事案件係有關被
告就兩造於113年1月13日之交通事故應負過失責任,而判決
被告犯過失傷害罪,並處拘役40日。是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規定,得向被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
,僅限於與過失傷害之損害為限,前揭車輛維修費、因車輛
維修支出載貨費用之損害,並非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之範圍。又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之要件,惟本院仍得命原告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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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