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421號
NTEV,114,投小,421,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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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楊詠心
被 告 董恒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
於原告民國114年7月9日起訴時係位於臺中市,此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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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