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387號
NTEV,114,投小,38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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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徐才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45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45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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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