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85號
原 告 皆德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昇
被 告 曾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0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7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77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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