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361號
NTEV,114,投小,36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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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鍾文燦
被 告 林品綸
高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53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時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4,540元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2 68,997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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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