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356號
NTEV,114,投小,35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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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住○○市○區○○○○段000號12樓之一
被   告  王嘉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35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30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4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4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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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