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住○○市○區○○○道○段000號12樓之一
被 告 王嘉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35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30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4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4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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