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351號
NTEV,114,投小,351,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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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黃秋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__元,及其中新台幣__元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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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