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黃秋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__元,及其中新台幣__元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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